法律职业资格考试《主观题卷》历年真题及详解 【完整内容点链接获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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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2018年,A、B、C、D、E五个公司共同出资设立甲公司,章程规定B、C、D公司各自派员出任董事会成员,E公司法定代表人张三担任甲公司的法定代表人。A公司在甲公司设立时一次性履行完毕出资义务;B、C、D三家公司设立时仅出资50%,剩余50%在五年内缴纳完毕;E公司以自有房屋(评估作价300万元)进行出资,剩余出资在八年内缴纳完毕。
公司成立后,B公司为了担保对债权人赵六的债务把其持有的甲公司股权转让给了赵六,并进行了股东名册的变更和工商变更登记。此外,双方同时约定若债权到期无法清偿,该股权归债权人赵六所有。
2019年8月,甲公司经E公司法定代表人张三的提议,就巫某担任公司总经理与法定代表人一事召开股东会会议,经合计持有半数表决权的股东通过。
甲公司成立以来,经营状况良好,为回报股东长期以来对公司的支持,遂决定向股东分红。因公司章程对如何进行分红没有约定,股东会就分红方案按照实缴还是认缴比例表决无法达成一致,该事项遂被搁置。
2020年12月,因巫某无力调和股东之间的矛盾,甲公司遂通过董事会决议解除了巫某的总经理职务,巫某对该解聘决议表示不服。
此外,经查,E公司用于出资的房屋实际上系李四所有,但由于登记错误登记在了E公司名下,E公司法定代表人张三对此知情。
问题:
1.甲公司能否取得E公司出资的房屋?
2.对于分红事宜的表决,究竟该按照实缴出资比例还是按照认缴出资比例,为什么?
3.B公司和赵六之间的担保效力如何?
4.巫某担任总经理和法定代表人的决议是否生效?
5.B公司对外转让股权,其他股东是否具有优先购买权?
6.董事会决定解聘巫某的决议是否有效?
【达聪分析】本题考查商法的相关问题,主要集中在对《公司法》的考查上。难点在于涉及的法律规定较多且较为分散,应注意找准关键词进行检索和定位。另外,本题的各问之间关联性不强,逐一进行分析即可。
1、甲公司能否取得E公司出资的房屋?
【达聪分析】本题考点为股东出资与善意取得的认定要件。认定甲公司能否参照善意取得制度取得E公司出资房屋的关键在于甲公司是否知情,如果知情则不能适用善意取得制度。由于法定代表人属于公司的代表机关,享有代表权,因此法定代表人知情,应认定为公司知情。
甲公司不能取得E公司出资的房屋。理由如下: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三)》第7条规定,出资人以不享有处分权的财产出资,当事人之间对于出资行为效力产生争议的,人民法院可以参照民法典第311条关于善意取得的规定予以认定。《民法典》第311条规定,善意取得的要件为:①受让人受让该不动产或者动产时是善意;②以合理的价格转让;③转让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依照法律规定应当登记的已经登记,不需要登记的已经交付给受让人。
本案中,E公司用以出资的房屋实际上系李四所有,其出资行为构成无权处分,且张三作为E公司法定代表人对此知情。而张三同时也是甲公司法定代表人,张三知情,可推知甲公司在受让出资房屋时也明知E公司无权处分。因此甲公司不满足善意取得中主观善意这一要件,不能基于善意取得的规定取得E公司出资的房屋。
2、对于分红事宜的表决,究竟该按照实缴出资比例还是按照认缴出资比例,为什么?
【达聪分析】本题考点为利润分配与表决规则。有限公司具有人合性,充分尊重股东的意思自治。对于表决权而言,有章程规定按章程定,无章程规定则按照认缴比例行使表决权。
对于分红事宜的表决,应按照认缴出资比例进行表决。理由如下:
股东会会议表决权的行使,公司章程可约定按照认缴或者实缴出资比例行使,但公司章程没有规定的,应按照认缴出资的比例确定。本案中,公司章程对如何进行分红并没有另作约定。因此,股东应当按照认缴出资比例行使表决权。
3、B公司和赵六之间的担保效力如何?
【达聪分析】本题考点为股权让与担保。注意先给出结论,再阐明理由。
B公司和赵六之间的担保有效。理由如下: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有关担保制度的解释》第68条第2款规定,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与债权人约定将财产形式上转移至债权人名下,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财产归债权人所有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该约定无效,但是不影响当事人有关提供担保的意思表示的效力。
由于当事人已经完成财产权利变动的公示,B公司和赵六之间的担保构成股权让与担保。B公司与债权人赵六之间关于“若债权到期无法清偿,该股权归债权人赵六所有”的约定,构成流质条款,系无效的约定,但不影响双方有关提供担保的意思表示的效力,B公司和赵六之间的担保有效,但关于股权归属于赵六所有的流质条款是无效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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