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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职业资格考试《主观题卷》历年真题及详解   【完整内容点链接获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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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案情:2010年3月,刘某与任某为了种植沉香,擅自砍伐了国有森林中的一片树木(1200株),将砍伐的树木扔在一旁,然后种植沉香,一直没有被人发现。2016年2月,森林公安局的侦查人员王某发现林木被砍伐,但因其与刘某是中学同学,碍于情面便未作任何处理。导致刘某与任某继续种植沉香。
  2017年3月,王某购买一套房屋后,以此事为由让刘某负责装修,并将50万元的装修费转交给刘某,同时对装修提出了需要花100万元才能完成的要求。刘某请甲装修公司装修完工后,装修公司实际应收120万元的费用,但刘某只给了装修公司100万元。装修公司负责人钟某要求刘某再付20万。刘某对钟某说:“房主是在黑社会混的,你再要20万元,小心他捣毁你的装修公司。”钟某听后害怕,就没有再要求刘某支付20万元。后来,刘某对王某说:“装修总共花费了120万元”。王某说:“太贵了,我再出10万吧。”刘某收下该10万元。
  2018年7月,喜欢爬野山的龚某和洪某见到一片沉香树后心生盗念,龚某、洪某二人盗窃时被刘某和任某发现,洪某立即逃跑,龚某为了窝藏所盗沉香,对刘某和任某以不让拿走沉香就向林业主管部门告发相威胁,刘某、任某担心自己非法砍伐林木的行为被发现,就让龚某拿走了盗窃的价值2万元的沉香。
  2018年8月,洪某向林业主管部门举报刘某、任某砍伐林木。林业主管部门工作人员赵某与郑某上山检查时,刘某与任某为了抗拒抓捕,对郑某与赵某实施暴力,赵某与郑某反击,互相殴打。赵某被打成轻伤,该轻伤由刘某、任某造成,但不能查明是刘某的行为所致,还是任某的行为所致。刘某被打成重伤,刘某的重伤由赵某、郑某造成,但不能查明是赵某的行为所致,还是郑某的行为所致。任某被打成轻伤,系刘某要打击郑某,结果打到了同伙任某。
  问题:
  分析刘某、任某、王某、龚某、洪某、赵某和郑某的行为性质,说明理由。(如有不同处理意见,请分别说明)



【答案】

  【分析】本题主要考查刑法知识,具体包括侵犯公民人身安全、财产的犯罪,犯罪形态以及正当防卫,犯罪构成理论等。本题考查内容较多,且理论知识之间紧密相关,整体较难。在答题时,应当找准角度,以事件或者人物为对象整理分析框架,注意分析犯罪形态、数额以及相关理论争议,逐个击破。
  (1)关于第一段事实:
  刘某、任某构成滥伐林木罪共同犯罪,王某构成徇私枉法罪
  我国《刑法》规定,两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的是共同犯罪;没有采伐许可证,违反《森林法》的规定,滥伐森林,且数量较大的行为成立滥伐林木罪。本案中刘某、任某因种植沉香,砍伐1200棵林木的行为符合我国《刑法》中滥伐林木罪的构成要件,依法成立滥伐林木罪。
  我国《刑法》规定,司法工作人员徇私枉法、徇情枉法,对明知是有罪的人而故意包庇不使他受追诉的行为构成徇私枉法罪。本案中王某因刘某是其初中同学,徇情枉法,依法成立徇私枉法罪。
  (2)关于第二段事实:
  ①王某索取贿赂的行为成立受贿罪,既遂数额为60万元
  依据我国《刑法》及相关规定,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便利,索取他人财物的行为成立受贿罪。本案中,王某要求刘某低价提供房屋装修财产性利益,索取财物,成立索贿型的受贿罪。既遂数额为:120万元-50万元-10万元=60万元。
  ②刘某依法构成行贿罪,既遂数额为60万元;构成诈骗罪,既遂数额为20万元数罪并罚
  依据我国《刑法》及相关规定,为了谋取不正当利益,给予国家工作人员财物的行为是行贿罪;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隐瞒真相,使被害人基于错误认识处分财物的行为成立诈骗罪。本案中刘某为了自己伐木的事情不被追究,给予王某价值120万元的装修(只收60万元)的行为依法成立行贿罪:以虚假事实的手段骗取装修公司负责人张某20万元装修款的行为依法成立诈骗罪。
  (3)关于第三段事实:
  ①龚某、洪某成立盗窃罪共同犯罪,属于犯罪未遂
  我国《刑法》规定,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窃取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行为成立盗窃罪。由于意志以外的原因未得逞的属于犯罪未遂。本案中龚某、洪某共同故意窃取沉香的行为符合盗窃罪的构成要件,依法成立盗窃罪,但未得逞,属于未遂。
  ②龚某另成立敲诈勒索罪,既遂数额2万元。洪某不构成敲诈勒索罪
  我国《刑法》规定,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实施恐吓行为,对方基于恐吓行为产生恐惧心理交付财物的行为成立敲诈勒索罪。本案中,龚某以举报违法犯罪相挟,强迫刘某、任某放弃对沉香的占有,根据《刑法》第274条的规定,构成敲诈勒索罪,既遂数额为2万元。洪某逃离,对龚某实行的敲诈行为不知情,龚某的行为属于实行过限,洪某不构成敲诈勒索罪。
  (4)关于第四段事实:
  ①洪某构成立功,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洪某举报刘某、任某砍伐林木的行为符合我国《刑法》关于“揭发他人犯罪,查证属实”立功的规定,属于立功,可以对其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②刘某、任某成立妨害公务罪共同犯罪
  依据《刑法》及相关规定,以暴力方式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行为构成妨害公务罪。本案中刘某、任某以暴力方法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赵某、郑某依法执行职务的行为依法成立妨害公务罪。
  ③赵某、郑某的反击行为不构成犯罪,属于正当防卫。
  我国《刑法》规定,为了本人人身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而采取的制止不法侵害的行为,对不法侵害人造成损害的,属于正当防卫,不负刑事责任。赵某、郑某系对刘某、任某暴力伤害行为的反击,属于正当防卫。由于刘某重伤,赵某、郑某的行为是否过当,存在观点展示:
  观点一:不过当。由于不能查明重伤结果具体是由谁造成的,两人也不是共同犯罪,根据存疑有利于被告人原则,二人对重伤结果均不负责,所以,不过当。
  观点二:过当,要对重伤结果负责。两人的行为属于共同犯罪,客观上对共同防卫行为造成的重伤结果要负责,属于防卫过当。
  我赞同观点一,不过当。因为在防卫限度上,即使造成重伤等重大损害结果,只要防卫行为与不法侵害相差并不悬殊、未明显过激的,也不属防卫过当。
  ④关于赵某轻伤,无法查明是谁所致,刘某和任某成立妨害公务罪与故意伤害罪的想象竞合,择一重罪论处。
  理由:我国《刑法》规定,一个犯罪行为既符合妨害公务罪的构成要件,又符合故意伤害罪的构成要件,属于想象竞合。对于想象竞合犯,应择一重罪论处。



内容来源:
法律职业资格考试《主观题卷》历年真题及详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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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题库是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科目《主观题卷》的历年真题及详解。本书收录了2011~2021年的考试真题,并根据最新法律法规等对真题进行了详细的解答。需要特别说明的是,2018~2021年真题为考生回忆版,本题库对其进行了详解,观点争议之处,也予以注明。但是司法部并未公布真题和答案,因此无论是真题题干,还是本题库给出的答案,仅供学员学习、交流和使用。

说明:2018年1月1日,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正式实施,原有的“国家司法考试”正式更名为“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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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材料一:全面依法治国是一个系统工程,必须统筹兼顾、把握重点、整体谋划,更加注重系统性、整体性、协同性。依法治国、依法执政、依法行政是一个有机整体,关键在于党要坚持依法执政、各级政府要坚持依法行政。法治国家、法治政府、法治社会三者各有侧重、相辅相成,法治国家是法治建设的目标,法治政府是建设法治国家的主体,法治社会是构筑法治国家的基础。要善于运用制度和法律治理国家,提高党科学执政、民主执政、依法执政水平。
——选自《习近平总书记在2018年8月24日在中央全面依法治国委员会第一次会议上的讲话》  材料二:依法治国是我国宪法确定的治理国家的基本方略,而能不能做到依法治国,关键在于党能不能坚持依法执政,各级政府能不能依法行政。我们要增强依法执政意识,坚持以法治的理念、法治的体制、法治的程序开展工作,改进党的领导方式和执政方式,推进依法执政制度化、规范化、程序化。执法是行政机关履行政府职能、管理经济社会事务的主要方式,各级政府必须依法全面履行职能,坚持法定职责必须为、法无授权不可为,健全依法决策机制,完善执法程序,严格执法责任,做到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
——选自《习近平谈治国理政》第二卷  材料三:深化党和国家机构改革,目标是构建系统完备、科学规范、运行高效的党和国家机构职能体系,形成总揽全局、协调各方的党的领导体系,职责明确、依法行政的政府治理体系……全面提高国家治理能力和治理水平。
——选自《中共中央关于深化党和国家机构改革的决定》  问题:
  根据上述材料,结合你对深化党和国家机构改革的认识,谈谈建设法治政府对全面依法治国的重要意义以及新时代法治政府建设的根本遵循。(38分)
  答题要求:
  1.无观点或论述,照搬材料原文的不得分。
  2.观点正确,表述完整、准确。
  3.总字数不得少于600字。


【答案】

  【分析】本题考查的关键在于深化机构改革、法治政府与全面依法治国之间的关系,并且以深化改革和法治政府建设为重心。需注意字数合格、观点合题、逻辑通顺、行文流畅、措辞精准。答题框架为:
  (1)在简述深化改革和全面依法治国时,应当根据题目要求结合材料先论述改革的目标及其与法治的关系,再阐述以法治的方式深化党的机构改革和政府机构改革的含义,以凸显深化党和政府机构改革旨在实现党依法执政、各级政府依法行政,为下面的论述奠定了基础。
  (2)关于法治政府建设的意义,需要回答为什么法治政府建设是法治国家建设的关键,也即法治政府建设在全面依法治国中的重要意义。
  (3)既然建设法治政府具有重大意义,考生即需要进一步阐述如何深化法治政府建设,实现党依法执政、各级政府依法行政。
  (4)考生需要进行简单的概括总结,这既是对问题的直接作答,也是对自己观点的集中展示。

  深化党和国家机构改革,是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一场深刻变革,如材料三所述,党和政府机构改革的目标是提高国家治理的现代化,构建系统完备、科学规范、运行高效的党和国家机构职能体系。党和政府机构改革是法治政府建设的重要一环,加快建设法治政府是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重要内容。
  依法治国目标的实现很大程度上取决于法治政府建设的进度和质量。法治政府建设在法治国家的建设中居于十分重要的位置,是共同推进的“着力点”、一体建设的“支撑点”。建设法治国家、法治社会,需要充分发挥法治政府建设的先导、示范、支撑和带动作用。
  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理论体系、制度是法治政府建设的根本遵循。首先,法治政府建设必须坚定不移地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建设法治政府,最根本的就是要坚定不移地沿着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前进,坚持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只有在党的领导下建设法治政府,才能保障人民主体地位和各项权利。其次,法治政府建设必须坚定不移地贯彻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推进依法行政,建设法治政府,必须贯彻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确保法治政府建设始终沿着正确的方向前进。再次,法治政府建设必须坚定不移地坚持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推进依法行政,建设法治政府,必须有助于巩固和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而不能弱化、虚化、动摇乃至否定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
  总之,深化党和政府机构改革和法治政府建设,可以通过法律上的职权、标准、程序、监督等方面的设置,保障各级政府依法行政,保障党依法执政,实现依法治国、依法执政、依法行政共同推进,推动实现“两个一百年”的奋斗目标和中华民族的伟大复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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