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497法硕联考综合(法学)历年考研真题精选【点击文中链接获取完整内容】
1、下列关于我国司法机关依法独立行使职权的表述,不正确的是( )。
A.司法活动不受任何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监督
B.司法机关必须正确适用法律,不得滥用职权
C.司法机关独立行使职权时不得违反法律程序
D.司法权由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行使
【答案】A
【考点】司法独立原则(4)
【解析】根据宪法和有关法律的规定,坚持司法机关独立行使职权原则的基本含义是:①司法权的专属性,即国家的司法权只能由国家各级审判机关和检察机关统一行使,其他任何机关、团体和个人都无权行使此项权利;②行使职权的独立性,即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依照法律独立行使自己的职权,不受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非法干涉;③行使职权的合法性,即司法机关审理案件必须严格依照法律规定,正确适用法律,不得滥用职权,枉法裁判。A项,坚持司法机关独立行使职权原则,并不意味着司法机关行使司法权可以不受任何监督和约束。司法权要接受党的领导和监督,要接受国家权力机关的监督,司法机关的上、下级之间以及同级之间也存在监督和约束,司法权也要接受行政机关、监察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主党派和人民群众的监督,还要接受舆论的监督。
2、下列选项中,不属于法的要素的是( )。
A.法律概念
B.法律事实
C.法律规则
D.法律原则
【答案】B
【考点】法的要素(7)
【解析】法的要素,是指法的基本成分,即构成法律的基本元素。法的基本构成要素大体可分为三种:法律概念、法律规则、法律原则。
3、“和为贵”是中国传统法律文化的重要内容之一,关于该观点的当代意义及价值,下列说法正确的是( )。
A.“和为贵”与自由、平等的法律观念无法兼容
B.“和为贵”对调解制度的实施可以起到积极作用
C.“和为贵”观念不利于维护社会公平和秩序
D.信访制度是“和为贵”在当代法律制度中的重要体现
【答案】B
【考点】法的主要价值(6)
【解析】ABC三项,“和为贵”可以与自由、平等的法律观念兼容,有利于维护社会公平和秩序,可以积极推进调解制度的实施。D项,信访制度是解决社会矛盾的一种方法,是公民主张自己权利的渠道,但不是“和为贵”的体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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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在划分法律部门时不能频繁地变动法律部门的内容和结构,也不能只考虑法律规范的现状,需要具有一定的前瞻性。该观点体现的法律部门划分原则是( )。
A.主次标准原则
B.相对稳定原则
C.合目的性原则
D.适当平衡原则
【考点】法律部门(8)
【解析】法律部门的划分原则主要有客观原则、合目的性原则、适当平衡原则、辩证发展原则、相对稳定原则和主次原则等。A项,主次标准原则,又称重点论原则,是指同一部法律、法规可以被划归几个不同的法律部门时,考虑这一法律、法规的主导因素是什么,按照其主导因素来进行划分和归类。B项,相对稳定原则,是指要求我们在划分法律部门时不能只考虑目前的法律、法规的多少,而应当具有一定的前瞻性,在划分部门法时应当考虑到法律、法规今后的发展,即考虑到即将制定和可能制定的法律、法规。C项,合目的性原则,是划分法律部门时应坚持的首要原则,是指划分的法律部门要实现帮助人们了解和掌握本国现行法律的目的。D项,适当平衡原则,是指划分法律部门时应当注意在各种法律部门之间保持适当的平衡,各法律部门所包含的法律范围不宜太宽,也不宜太窄。
5、某法院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以督促其履行义务。不少失信人在得知姓名被公布后迫于“面子”和舆论压力,找到法院配合执行。对此,下列表述正确的是( )。
A.法院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属于司法裁判活动
B.公布失信人名单有助于形成尊重法律权威的社会氛围
C.法院未经被执行人同意就公布其姓名信息侵犯了当事人的隐私权
D.失信人迫于“面子”和舆论压力配合执行不属于守法行为
【答案】B
【考点】司法与守法(3)
【解析】A项,法院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属于司法执行活动,并非司法裁判活动。B项,公布失信人名单有助于督促失信人及时履行自己的法律义务,形成尊重法律权威的社会氛围。C项,公民依法享有隐私权及名誉权,但为了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我国对于这些权利的保护又进行了相关限制。《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若干规定》赋予了人民法院公开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的权力。法院公布失信人名单为依法办事,不侵犯失信被执行人隐私权。D项,在我国,守法的范围并不限于各种制定法,还包括有法律效力的非规范性法律文件,如人民法院的判决书、调解书、裁定书等。迫于“面子”和舆论压力配合执行同样是对法律的遵守。
6、关于法律的特征,下列说法正确的是( )。
A.以义务为本位是法律的本质特征
B.法律由立法机关制定或认可,体现了国家意志
C.法律具有国家强制性,只能通过司法予以实施和实现
D.法律的普遍性意味着一国之内所有人都享有相同的法律权利
【答案】B
【考点】法律的特征(2)
【解析】A项,法是以权利和义务为内容的社会规范,具有权利和义务的一致性,法以权利为本位。B项,法律由国家制定或认可,从这个意义上看,法律体现国家的意志。C项,法律以国家强制力为后盾,由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因此法律具有国家强制性;其次法的实施包括执法、司法、守法等方式,因此,法律不是只能通过司法予以实施和实现,还包括执法和守法。D项,法的普遍性,是指法所具有的普遍约束力。它包含两方面的内容:①在一国主权范围之内,法律具有普遍效力,所有人都得遵守。②法律对同样的事和人同样适用,即法律面前人人平等,而非所有人的法律权利都完全相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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