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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论宪法制定权(即制宪权)及其界限。[浙江财大2018年研]
相关试题:简述宪法制定权的界限。[长沙理工2018年研]
答:(1)制宪权的概念与特征
制宪权,是制宪主体按照一定原则创造作为国家根本法的宪法的一种权力。其具有四个特征:①制宪权的正当性;②制宪权是阶级性与公共性的统一;③制宪权的统一性;④制宪权的自律性。
(2)制宪权的性质
①制宪权实际上是国家统治最高决定权的具体表现,即有权决定国家统治形态的阶级运用制宪权,具体创造宪法,以巩固统治关系。
②制宪权决定具体权力的活动方式与界限,有助于强化宪法规范的效力,建立以宪法为基础的权力制约机制。
③由于立法权、行政权与司法权三权的组织与活动原则由制宪权所决定,它是一种制度化的权力形态。不能简单地把制宪权表述为始原性的权力,否则会导致制宪权与国家权力的相互冲突。
(3)宪法制定权的界限
制宪权主体在运用制宪权时是否应受限制,制宪权形态中是否存在“绝对意志的自由”,这是涉及制宪权界限的基本理论问题。虽然制宪权是最高决定权的具体表现,但这并不意味着制宪权的行使是不受任何界限的。实际上,制宪权是一种受制约的权力,客观上存在着一定的界限。
①受制宪目的的制约:a.制宪目的是把社会共同体规定为政治上的统一整体,从而确定国家权力活动的组织体系与原则,确立公民的宪法地位,以形成社会的共同意思,使宪法获得正当性。b.制宪目的的合理性与制宪权的合法性并不是始终相吻合的,具有合理性的制宪内容有时也可能是通过不合法的程序得到体现的。同样,不合理的制宪内容也有可能是通过合法程序得到体现的。
②受法的理念的制约:a.制宪是一种法的现象,在法的领域内进行,其活动受法的原理的制约。b.制宪过程中存在的法的理念和制宪者头脑中形成的法的理念在实践中合为一体,成为指导制宪的一种原理。c.就特定国家制宪过程而言,都存在着制宪原则与具体的立宪技术方面的要求。这些原则与要求实际上起着制约制宪活动的作用。
③受自然法的制约:a.制宪过程必须尊重人权以及人格尊严不受侵犯的基本价值。不尊重人权的任何制宪活动,背离宪法正当性的价值,都有可能失去其存在基础。b.自然权利实际上约束着制宪权,漠视自然权利的制宪权不具有正当性。
④受国际法的制约。这种制约主要表现在,战败国的制宪权受战胜国宪法的影响或国际条约的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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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宗教信仰自由的保障应遵循的基本原则有哪些?[杭州师大2020年研]
相关试题:简述我国宗教信仰自由的原则。[宁波大学2018年研]
答:宗教信仰自由,是指公民依据内心的信念,自愿地信仰宗教的自由。一般来说,宗教信仰自由的保障应遵循以下基本原则:
(1)合法性原则。《宪法》第36条第3款规定:“国家保护正常的宗教活动。任何人不得利用宗教进行破坏社会秩序、损害公民身体健康、妨碍国家教育制度的活动。”
(2)政教分离原则。不允许宗教干预行政、司法、学校教育和社会公共教育,绝不允许强迫任何人入教,绝不允许恢复已被废除的宗教封建特权和宗教压迫剥削制度。其基本要求有:①禁止设立国教;②国家对宗教保持中立;③国家不得进行特定宗教的教育或宗教活动。
(3)各宗教一律平等。我国法律对各种宗教进行平等保护。此外,在民族平等的原则下,国家平等保护各少数民族的宗教信仰自由。
(4)独立办教原则:
①《宪法》第36条第4款规定:“中国的宗教事务和宗教团体不受外国势力支配。”
②《宗教事务条例》第5条规定:“各宗教坚持独立自主自办的原则,宗教团体、宗教院校、宗教活动场所和宗教事务不受外国势力的支配。”
③《境内外国人宗教活动管理规定》第8条规定:“外国人在中国境内进行宗教活动,应当遵守中国的法律、法规,不得在中国境内成立宗教组织,设立宗教办事机构、宗教活动场所或者开办宗教院校,不得在中国公民中发展教徒、委任宗教教职人员和进行其他传教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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