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 发布人:达聪学习网 发布日期:2022-05-27 共352人浏览过


张卫平《民事诉讼法》(法律出版社第5版)配套题库 【完整内容点击文中链接获取】


1、[多选题]关于民事诉讼中的法定代理人,下列哪些选项是正确的?(  )
A.法定代理人的被代理人都是无(诉讼)行为能力或限制行为能力的人
B.法定代理人与诉讼当事人在诉讼上具有相同的诉讼地位
C.法定代理人在诉讼中所实施的行为和发生的诉讼事件的法律后果与当事人所实施的行为和发生的诉讼事件的法律后果相同
D.法定代理人与当事人都属于诉讼参加人的范畴
【答案】A|D
【达聪解析】A项,法定诉讼代理人是指根据法律规定,代理无诉讼行为能力或者限制行为能力的当事人进行民事诉讼活动的人。
  BC两项,法定代理人毕竟不是被代理人本人,尽管法定代理人具有类似当事人的诉讼权利,但他们与当事人仍然存在区别:①法定代理人只能以当事人的名义起诉或应诉;②裁判针对的是当事人而不是法定代理人;③在诉讼中,如果法定代理人死亡,法院可以另行指定监护人作为诉讼代理人继续诉讼,而不必中止或终结诉讼。因此,法定代理人在诉讼中所实施的行为和发生的诉讼事件的法律后果与当事人所实施的行为和发生的诉讼事件的法律后果不同。
  D项,法定代理人与当事人都是诉讼参加人的范畴。


2、 [单选题]关于《民事诉讼法》规定的特别程序的表述,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  )
A.适用特别程序审理的案件都是非讼案件
B.起诉人或申请人与案件都有直接的利害关系
C.适用特别程序审理的案件都是一审终审
D.陪审员通常不参加适用特别程序案件的审理
【答案】C
【达聪解析】A项,根据《民事诉讼法》第184条规定,以下6种案件适用特别程序:①人民法院审理选民资格案件;②宣告失踪或者宣告死亡案件;③认定公民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案件;④认定财产无主案件;⑤确认调解协议案件;⑥实现担保物权案件。其中,选民资格案件属于诉讼案件,其他案件系非讼案件。
  B项,《民事诉讼法》第188条规定,公民不服选举委员会对选民资格的申诉所作的处理决定,可以在选举日的5日以前向选区所在地基层人民法院起诉。据此可知,只要是公民不服选举委员会对选民资格的申诉所作的处理决定的,就可以起诉,并不需要具有直接的利害关系。因此,选民资格案件中并不要求起诉人与案件有直接利害关系。
  C项,《民事诉讼法》第185条规定,依照特别程序审理的案件,实行一审终审。选民资格案件或者重大、疑难的案件,由审判员组成合议庭审理,其他案件由审判员一人独任审理。
  D项,“通常”的说法有误,陪审员一概不参加特别程序的审理。


3、[单选题]下列关于证明的哪一表述是正确的?(  )
A.经过公证的书证,其证明力一般大于传来证据和间接证据
B.经验法则可验证的事实都不需要当事人证明
C.在法国居住的雷诺委托赵律师代理在我国的民事诉讼,其授权委托书需要经法国公证机关证明,并经我国驻法国使领馆认证后,方发生效力
D.证明责任是一种不利的后果,会随着诉讼的进行,在当事人之间来回移转
【答案】C
【达聪解析】A项,证明力的比较只能适用于证据的不同立法种类之间,或者适用于证据不同理论分类之间,而在证据立法种类与理论分类之间是无法进行证明力比较的。书证属于证据立法种类,传来证据和间接证据属于理论分类,二者无法比较证明力的大小。
  B项,经验法则是进行事实推定应遵循的原则。根据经验法则推定出来的事实无须当事人证明,并不是说,经过经验法则可验证的事实无须证明,“推定出来的事实”不等于“可验证的事实”。
  C项,《民事诉讼法》第271条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没有住所的外国人、无国籍人、外国企业和组织委托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或者其他人代理诉讼,从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外寄交或者托交的授权委托书,应当经所在国公证机关证明,并经中华人民共和国驻该国使领馆认证,或者履行中华人民共和国与该所在国订立的有关条约中规定的证明手续后,才具有效力。
  D项,证明责任,是指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事实主张,有提出证据并加以证明的责任,如果当事人未能尽到上述责任,则有可能承担对其主张不利的法律后果。它的基本含义是:①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事实主张,应当提出证据;②当事人对自己提供的证据,应当予以证明,以表明自己所提供的证据能够证明其主张;③若当事人对自己的主张不能提供证据或提供证据后不能证明自己的主张,将可能导致诉讼结果的不利。证明责任包括举证责任和结果责任。举证责任在特定情况下,在当事人之间发生转移,但是结果责任不在当事人之间发生转移。



4、 [单选题]顾某被法院判决偿还曹某借款320万元,曹某发现顾某有一处房产,于是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在法院的执行过程中,顾某之父提出执行异议,主张房屋归自己所有。法院审查后认为异议成立,下列说法正确的是(  )。
A.法院应该继续执行
B.法院应该裁定中止执行
C.曹某可以向法院申请再审
D.顾某的父亲可以直接向法院提起异议之诉
【答案】B
【达聪解析】AB两项,在执行中案外人对执行标的主张权利可以提出案外人对执行标的的异议。法院认为异议成立的应当裁定中止执行,认为异议不成立的应当裁定驳回。对裁定不服的,认为原生效判决、裁定确有错误的,依照审判监督程序处理,认为与原生效判决、裁定无关的,可以在裁定送达之日起15日内提起执行异议之诉。显然,本案顾某的父亲对执行标的主张权利,提出案外人对执行标的的异议,法院认为异议成立的,应当裁定中止执行。
  C项,本案生效判决判顾某偿还借款320万元,法院执行的是顾某的房屋,故法院生效判决并未涉及作为执行标的的房屋的归属,属于与原生效裁判无关的情形,故法院作出中止裁定后不能申请再审,应当通过执行异议之诉的方式解决房屋所有权的归属争议。
  D项,关于执行异议之诉,如果法院认为异议成立,裁定中止执行,应当由申请人作为原告起诉案外人,被执行人作为共同被告或者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视其态度而定),其诉讼的目的是希望法院继续执行,故俗称为“许可执行之诉”;如果法院认为异议不成立,裁定驳回的,应当是案外人作为原告起诉申请人,被执行人作为共同被告或者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视其态度而定),其诉讼的目的是希望阻止对该标的的执行,故俗称为“案外人异议之诉”。法院认为异议成立,裁定中止执行之后,应当是申请人曹某提起执行异议之诉(许可执行之诉),案外人顾某的父亲不能直接提起执行异议之诉。当然,既然尚无人民法院生效裁判对该房屋所有权归属进行确定,故顾某的父亲可以另行向有管辖权的法院提起民事诉讼解决房屋所有权纠纷,但该诉讼并不属于执行异议之诉。

5、[多选题]张志军与邻居王昌因琐事发生争吵并相互殴打,之后,张志军诉至法院要求王昌赔偿医药费等损失共计3000元。在举证期限届满前,张志军向法院申请事发时在场的方强(26岁)、路芳(30岁)、蒋勇(13岁)出庭作证,法院准其请求。开庭时,法院要求上列证人签署保证书,方强签署了保证书,路芳拒签保证书,蒋勇未签署保证书。法院因此允许方强、蒋勇出庭作证,未允许路芳出庭作证。张志军在开庭时向法院提供了路芳的书面证言,法院对该证言不同意组织质证。关于本案,法院的下列哪些做法是合法的?(  )
A.批准张志军要求事发时在场人员出庭作证的申请
B.允许蒋勇出庭作证
C.不允许路芳出庭作证
D.对路芳的证言不同意组织质证
【答案】A|B|C|D
【达聪解析】A项,《民诉法解释》第117条第1款规定,当事人申请证人出庭作证的,应当在举证期限届满前提出。因此,对于在举证期限届满前,张志军提出的要求事发时在场人员出庭作证的申请,法院应予批准。
  B项,《民诉法解释》第119条第1款规定,人民法院在证人出庭作证前应当告知其如实作证的义务以及作伪证的法律后果,并责令其签署保证书,但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和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除外。13岁的蒋勇虽未签署保证书,但法院允许其出庭作证的做法是合法的。
  CD两项,《民诉法解释》第120条规定,证人拒绝签署保证书的,不得作证,并自行承担相关费用。法院不允许路芳出庭作证并且对路芳的证言不同意组织质证的做法是合法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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