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 发布人:达聪学习网 发布日期:2022-05-21 共126人浏览过


王利明《民法》(第9版)配套题库【考研真题精选+章节题库】 【完整内容点击文中链接获取】



1\ 逐道茶业是一家生产销售野生茶叶的普通合伙企业,合伙人分别为赵、钱、孙。合伙协议约定如下:第一,赵、钱共同担任合伙事务执行人;第二,赵、钱共同以合伙企业名义对外签约时,单笔标的额不得超过30万元。对此,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  )[2017年法考真题]
A.赵单独以合伙企业名义,与甲茶农达成协议,以12万元的价格收购其茶园的茶叶,该协议为有效约定
B.孙单独以合伙企业名义,与乙茶农达成协议,以10万元的价格收购其茶园的茶叶,该协议为无效约定
C.赵、钱共同以合伙企业名义,与丙茶叶公司签订价值28万元的明前茶销售合同,该合同为有效约定
D.赵、钱共同以合伙企业名义,与丁茶叶公司签订价值35万元的明前茶销售合同,该合同为无效约定
【答案】C
【达聪解析】《合伙企业法》第37条规定,合伙企业对合伙人执行合伙事务以及对外代表合伙企业权利的限制,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据此可知,当合伙人违反合伙企业对合伙人执行合伙事务以及对外代表合伙企业权利的限制,而对外订立合同时,不能当然地认定该合同有效或无效,还要结合相对人是否为善意来加以判断。A项,赵单独以合伙企业名义对外签约,违反了合伙协议约定,若甲茶农知情,则甲不是善意第三人,此时构成无权代理,该协议效力待定。B项,孙不是合伙事务执行人,不能对外签约,但同样不能对抗善意第三人。C项,赵、钱共同以合伙企业名义,与丙茶叶公司签订价值28万元的明前茶销售合同符合合伙协议约定,合同有效。D项,赵、钱对外签约的金额超过30万,如果相对人善意,则合同有效。

2\ 某郊区小学校为方便乘坐地铁,与相邻研究院约定,学校人员有权借研究院道路通行,每年支付一万元。据此,学校享有的是下列哪一项权利?(  )[2010年法考真题]
A.相邻权
B.地役权
C.建设用地使用权
D.宅基地使用权
【答案】B
【达聪解析】A项,《民法典》第291条规定,不动产权利人对相邻权利人因通行等必须利用其土地的,应当提供必要的便利。相邻通行权以“必须”利用邻地为要件。本题中,学校是为了学生乘坐地铁方便而利用邻地,缺乏“必须”利用邻地这一要件。此外,相邻权作为法定权利义务,其取得及行使无须支付费用,因此学校享有的不是相邻权。
  B项,《民法典》第372条第1款规定,地役权人有权按照合同约定,利用他人的不动产,以提高自己的不动产的效益。学校利用研究院道路通行,获得方便,符合《民法典》中有关地役权的规定,学校享有的是地役权。
  C项,《民法典》第344条规定,建设用地使用权人依法对国家所有的土地享有占有、使用和收益的权利,有权利用该土地建造建筑物、构筑物及其附属设施。本题中,学校只是为了借用道路通行,并非利用土地建造建筑物等。
  D项,《民法典》第362条规定,宅基地使用权人依法对集体所有的土地享有占有和使用的权利,有权依法利用该土地建造住宅及其附属设施。宅基地使用权的主体只能是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成员,用途仅限于村民建造个人住宅。因此学校享有的不是宅基地使用权。




3、张老汉和妻子李某居住在单位公租房内,后妻子李某因病去世。张老汉与家中保姆何某相爱。婚后,张老汉用10万元养老保险金购买了该公租房并登记在自己名下。关于养老保险金和房屋的归属,下列哪一说法是正确的?(  )[2018年法考真题]
A.10万元养老保险金属于张老汉的个人财产
B.房屋属于张老汉和前妻李某共有
C.房屋属于张老汉所有
D.房屋属于张老汉和保姆何某共有
【答案】D
【达聪解析】A项,《〈民法典〉婚姻家庭编解释(一)》第25条规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下列财产属于《民法典》第1062条规定的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①一方以个人财产投资取得的收益;②男女双方实际取得或应当取得的住房补贴、住房公积金;③男女双方实际取得或应当取得的养老保险金、破产安置补偿费。本题中,张老汉的10万元养老保险金属于张老汉和何某夫妻共同财产。
  BCD三项,《〈民法典〉婚姻家庭编解释(一)》第27条规定,由一方婚前承租、婚后用共同财产购买的房屋,房屋权属证书登记在一方名下的,应当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本题中,房屋系张老汉婚前承租、婚后张老汉用共同财产购买,虽然登记在张老汉一方名下,但依法应认定为张老汉和保姆何某的夫妻共同财产。

4、甲有乙、丙和丁三个女儿。甲于2013年1月1日亲笔书写一份遗嘱,写明其全部遗产由乙继承,并签名和注明年月日。同年3月2日,甲又请张律师代书一份遗嘱,写明其全部遗产由丙继承。同年5月3日,甲因病被丁送至医院急救,甲又立口头遗嘱一份,内容是其全部遗产由丁继承,在场的赵医生和李护士见证。甲病好转后出院休养,未立新遗嘱。如甲死亡,下列哪一选项是甲遗产的继承权人?(  )[2014年法考真题]
A.乙
B.丙
C.丁
D.乙、丙、丁
【答案】A
【达聪解析】A项,《民法典》第1134条第2款规定,自书遗嘱由遗嘱人亲笔书写,签名,注明年、月、日。
  B项,《民法典》第1135条规定,代书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由其中一人代书,并由遗嘱人、代书人和其他见证人签名,注明年、月、日。请律师代书遗嘱没有见证人,不符合法律规定的遗嘱的形式要件,系无效遗嘱,丙不享有继承权。
  C项,《民法典》第1138条规定,遗嘱人在危急情况下,可以立口头遗嘱。口头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危急情况消除后,遗嘱人能够以书面或者录音录像形式立遗嘱的,所立的口头遗嘱无效。本题中,甲在危急情况消除后,之前所立口头遗嘱未以书面形式订立,故该口头遗嘱无效,丁不享有继承权。唯有第一份遗嘱有效,故乙是甲遗产的继承权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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