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 发布人:达聪学习网 发布日期:2022-04-28 共226人浏览过


东北林业大学文法学院《民法学与刑法学》考研题库 【完整内容点击文中链接获取】


一、单项选择题:甲欲盗窃丙的渔网(丙为捕鱼在河里设置渔网)。渔民乙知情并为甲提供渔船。次日晚上,甲利用乙的渔船盗窃到渔网。事后甲乙发现,甲盗窃的渔网是乙的渔网。甲盗窃时丙的渔网不在现场。关于本案,下列说法正确的是(  )。[2019年法考真题]

A.甲乙均构成盗窃罪既遂
B.甲乙均构成盗窃罪未遂
C.甲构成盗窃罪既遂,乙构成盗窃罪未遂
D.甲构成盗窃罪既遂,乙构成盗窃罪犯罪预备
【答案】D
【达聪解析】本题中,甲欲盗窃丙的渔网,事实上盗窃了乙的渔网,甲盗窃的犯罪对象在同一构成要件内发生了认识错误,不阻却故意的成立,甲构成盗窃罪既遂。
乙帮助甲盗窃提供渔船,为甲实施犯罪准备工具,是甲的帮助犯,二者成立共同犯罪。在共同犯罪之中,违法是连带的,而责任是个别的。判断是否符合犯罪构成包括三个阶段:构成要件符合性、违法性和有责性。本题中,不涉及责任阻却事由,不考虑有责性问题。首先,乙作为甲的帮助犯,帮助甲实施盗窃行为,其充足了盗窃罪的犯罪构成要件。其次,盗窃罪的对象是他人的财物,乙准备工具时是为盗窃丙的渔网,实际上盗窃了自己的渔网,盗窃自己的财物不具有违法性,应当仅对准备工具的行为进行惩罚,乙构成盗窃罪犯罪预备。


二、不定项选择题:关于事实二的判断,下列选项正确的是(  )。

A.非法占有目的包括排除意思与利用意思
B.对抢劫罪中的非法占有目的应与盗窃罪中的非法占有目的作相同理解
C.郑某等人在利用面包车后毁坏面包车的行为,不影响非法占有目的的认定
D.郑某等人事后毁坏面包车的行为属于不可罚的事后行为
【答案】ABCD
【达聪解析】AB两项,非法占有目的,是指排除权利人,将他人的财物作为自己的所有物进行支配,并遵从财物可能具有的用途进行利用、处分的意思。非法占有目的由“排除意思”与“利用意思”构成。在非法占有目的这一要素的理解上,盗窃罪与抢劫罪都属于侵犯财产犯罪,并无区别。
C项,认定是否具有非法占有目的,应以抢劫面包车当时的主观心态为准,郑某等人抢劫面包车是为了跟踪银行运钞车,待目的实现后将面包车毁坏,并不影响其非法占有目的的认定。
D项,不可罚的事后行为,是指在状态犯的场合,利用该犯罪行为的结果的行为,虽然孤立地看符合其他犯罪的犯罪构成,具有可罚性,但由于综合评价在该状态犯中,没有必要另行认定为其他犯罪。盗窃罪就属于状态犯,郑某等人盗窃面包车之后,面包车便由其占有,其处置面包车的行为可涵盖在盗窃罪之内进行评价,没有必要另行定罪。




三、概念题:任意的共同犯罪[复旦大学2020年研;上交2006年研]

达聪解答:任意的共同犯罪,是指依照刑法分则规定能够由一人单独可能实施的犯罪,而由二人以上共同实施的犯罪情况,如故意杀人罪、放火罪、盗窃罪、贪污罪等。这种犯罪既可以由一人实施,也可以由二人以上共同实施。这种共同犯罪是刑法理论上主要研究的共同犯罪。对这种共同犯罪的定罪量刑,应综合考量刑法总则关于共同犯罪的条款和刑法分则的相关条文。


四、简答题:论刑事责任的解决方式。[山东大学2017年研]

达聪解析:刑事责任的解决方式,又称刑事责任的实现方式,包括以下几种:
(1)定罪判刑方式,指由人民法院对犯罪人在有罪宣告的基础上作出给予某种刑罚处罚的判决。而刑事责任通常是以刑罚处罚来具体体现的,所以定罪判刑方式是刑事司法实践中最基本、最常见的刑事责任解决方式。这种方式通过刑罚处罚的施加使抽象刑事责任具体化、客观化,从而更易于理解和把握。适用刑罚必须贯彻执行罪、责、刑相适应的原则。在对犯罪人适用刑罚时,应当综合考虑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力求所适用的刑罚与犯罪人刑事责任程度相协调。
(2)定罪免刑方式,指人民法院在审判文书中确定行为人的行为构成了犯罪但决定不对犯罪人判处刑罚处罚。定罪免刑方式具体包括两种情况:
①根据《刑法》第37条规定,对于犯罪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的,免予刑罚处罚,但是依据案件的不同情况分别予以训诫或者责令具结悔过、赔礼道歉、赔偿损失,或由主管部门予以行政处罚或行政处分。即在宣告有罪的基础上判决免除刑罚处罚,但给予非刑罚的处罚。
②作出有罪的宣告但决定免除刑罚处罚,同时不给予上述任何非刑罚的处罚。
(3)消灭处理方式,指行为人的行为本已构成犯罪,应承担刑事责任,但由于存在法律规定的阻却刑事责任追究的事实,因而使刑事责任消灭。如犯罪已过追诉时效期限的犯罪人、战时被宣告缓刑而确有立功表现的犯罪军人以及已经死亡的犯罪人等,根据刑法或刑事诉讼法规定,其刑事责任都已归于消灭,国家司法机关不能再对其提起刑事追究,行为人也不应再承担刑事责任。
(4)转移处理方式,指对享有外交特权和豁免权的外国人的刑事责任不由我国司法机关适用我国刑法来追究,而是根据《刑法》第11条的规定通过外交途径予以解决。这种解决方式,是根据国际惯例和国家之间的平等原则而采用的一种极为特殊的解决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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