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 发布人:达聪学习网 发布日期:2025-02-06 共37人浏览过

2026年国际法考研题库【考研真题精选+章节题库】AI讲解 _ 达聪学习网

本书是考研科目为“国际法”的配套题库,参考众多国际法经典教材的体系编写而成,分为考研真题精选和章节题库两个部分: 第一部分为考研真题精选。收录了人大、中国政法大学、中山大学、中财、复旦大学、武汉大学、上交、北理、南京大学、郑州大学、苏州大学、浙江工商大学、南京财大、首都经贸等名校近年的考研真题,按照题型进行分类,并提供了详细的解答。通过本部分的练习,可以帮助考生掌握命题规律和出题特点。 第二部分为章节题库。本部分共分为15章,精选与各章内容配套的考研真题和典型题并进行详细解答。所选试题基本涵盖了每章的考点和难点,特别注重理论联系实际,突显当前热点,供强化练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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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目录】

第一部分 考研真题精选

一、概念题

二、简答题

三、论述题

四、案例分析题

第二部分 章节题库

第一章 国际法概述

第二章 国际法上的国家

第三章 国际法上的个人

第四章 国家领土法

第五章 国家责任法

第六章 条约法

第七章 国际组织法

第八章 外交和领事关系法

第九章 国际海洋法

第十章 空间法

第十一章 国际环境法

第十二章 国际人权法

第十三章 国际人道法

第十四章 国际争端解决法

第十五章 武装冲突法


【内容节选】 第一部分 考研真题精选一、概念题1国际习惯[中国政法大学2016年研;浙江工商大学2010年研]相关试题:(1)Internationalcustom[上海对外贸易学院2008年研](2)Customaryinternational law[上海对外贸易学院2005年研]答:国际习惯是国际法渊源之一,按照国际法院规约,是指经接受为法律的一般实践、惯例或做法(a general practice)。其形成需要具备“物质因素”和“心理因素”两大条件。国际习惯作为国际法的渊源,在19世纪和20世纪初以前是很重要的,甚至是主要的。现在,习惯法作为国际法形成的一种机制、方法或过程,仍然是不容忽视的。在一些重要的所谓造法性条约的序言中往往重申,凡未经本公约明文规定之问题应继续适用习惯国际法规则和原则。2国际法的基本原则与强行法[浙江工商大学2007年研]答:国际法基本原则是指那些各国公认的、具有普遍意义的、贯彻到国际法各领域的,构成现代国际法基础而具有强行法性质的国际法原则。国际强行法是指国际社会作为整体所接受和承认而不能为各国依其自由意志予以更动或加以损抑的法律规则。(1)国际法基本原则和国际强行法的联系①国际法基本原则和国际强行法本质上都与国际公共秩序或公共利益有关,它们都是国际公共秩序的组成部分。②国际法基本原则完全符合国际强行法的特征,国际法基本原则同样是国际社会全体接受并公认为不得损抑,且仅有同等性质的原则方可对其更改的原则。③国际法基本原则和国际强行法一样,其法律拘束力优于其他国际法原则和规则。④违反国际法基本原则会产生与违反国际强行法相同的法律后果,如导致有关条约或其他国际行为无效,甚至使有关行为构成国际犯罪。总之,国际法基本原则具有国际强行法的性质。(2)国际法基本原则与国际强行法的区别①国际法基本原则的特征之一是其具有普遍意义,而国际强行法并不以具有普遍意义为特征。②在内容上,国际法基本原则和国际强行法可能会有重叠,但大多数规则并非国际法基本原则。总的来说,国际强行法的内容较国际法基本原则更为广泛,其数量也比后者更多。3属地管辖权与属人管辖权[浙江工商大学2007年研]答:(1)属地管辖权,又称领域管辖权、属地优越权或属地最高权,是指国家对本国领域内的一切人、物和所发生的事件,除国际法公认的豁免者(如享有外交特权与豁免的人士)外,有行使管辖的权利。依领土内的一切属于领土的规则,国家对其领土内的一切人、物(包括领土本身)和事有管理和支配的权力。属人管辖权又称国籍管辖权,是指国家对具有本国国籍的人的管辖,不论本国人的行为发生在何处。此外,这种管辖还扩大到国家对具有本国国籍的法人、航空器、船舶和外空发射物及其所载人员的管辖。(2)二者的区别:管辖权依据不同。属地管辖权以领土主权为依据,属人管辖权以国籍为依据,属人管辖权与属地管辖相比为次要的或派生的。(3)二者的联系:属人管辖以属地管辖为基础,是为维护这种管辖而产生或存在的,并且其行使要受这种管辖的限制。4限制豁免主义[苏州大学2010年研]相关试题:(1)RestrictiveImmunity[武汉大学2015年研](2)简述不得援引豁免。[简答题,人大2012年研]答:限制豁免主义是针对国家豁免的范围提出的一种主张,指国家豁免是相对的或应受限制的,只有国家主权行为和用于政府事务的国家财产才享有豁免,国家的非统治权行为和用于商业目的国家财产不应享有豁免。该学说产生于19世纪至20世纪前半叶,在20世纪后半叶得到美国、英国等越来越多国家的支持,2004年联大通过的《国家及其财产豁免公约》、1972年《欧洲国家豁免公约》均采用了限制豁免主义的主张。5permanent neutralized state[武汉大学2012年研]答:permanent neutralized state即永久中立国,是指在国际关系中保持长久的中立地位的国家。国家选择永久中立,并承担由此而产生的国际义务完全出于自愿,但这种中立地位是由国际条约作保证的,通常由大国强国缔结条约保证永久中立国的中立地位不受侵犯。永久中立制度的内容包括永久中立国的义务和中立条约缔约国的保证义务。永久中立国的主权要受以下义务的限制:(1)除本身自卫外,不得参加其他国际战争和武装冲突。(2)不得缔结与其中立地位不相符合的条约。(3)不得采取任何可能使其卷入战争或武装冲突的行动,或承担这方面的义务。中立条约缔约国的义务,是保证中立国的中立地位不受侵犯。6国家主权豁免[中国政法大学2020年研]相关试题:国家管辖豁免[中山大学2003年研]答:“国家主权豁免”,又称国家豁免(state immunity)或“主权豁免”(sovereign immunity)或“国家管辖豁免”(state immunities from jurisdiction),是指国家根据国家平等原则不受他国管辖的特权。具体地说,就是国家及其机构和财产在外国法院享有管辖豁免权(jurisdictional immunities)。换言之,一国对外国的国家元首、政府首脑和外交代表以及外国的国家行为和国家财产不能行使管辖权。7国家的承认[南京财大2010年研]答:国家的承认是指既存国家对新产生的国家给予的认可并接受由此而产生的法律后果,与新国家建立关系的行为。新国家获得既存国家的承认就是它与承认国家进行交往的开端。对新国家的承认是既存国家单方面的政治行为,一国是否承认新国家是其主权范围内的事,由其根据国际关系和外交政策的需要自由决定。但是,既存国家一旦表示承认新国家,它的这种行为就是一种具有法律意义的行为,就会产生法律效果。8外交保护[中国政法大学2020年研;中财2008年研;南京大学2008年研;郑州大学2007、2005年研;苏州大学2006、2005年研]相关试题:外交保护权[中国政法大学2016年研]答:外交保护是指国家对其在外国的国民(包括法人)之合法权益遭到所在国家违反国际法的侵害而得不到救济时,采取外交或其他方法向加害国求偿的行为。外交保护是国家基于属人管辖而享有的权利,但也必须满足三个条件:①保护国的国民或受其保护的其他人遭到所在国的非法侵害;②受害人持续具有保护国的实际国籍或经常居住在该国;③用尽当地救济。9国家边界[中国政法大学2018年研;郑州大学2007、2006年研]答:国家边界简称国界或边界,是划分国家领土范围的界线,也是国家行使领土主权的界限。由于国家领土包括领陆、领水及领空和底土,边界具体来说是分隔一国领土与他国领土、一国领海和公海或专属经济区以及一国领空和外层空间的界线,即陆地边界、水域边界和空中边界。10领海基线[中国政法大学2016年研;中山大学2010年研]答:领海基线是国家内水与领海的分界线,又称领海的内部界限,是沿海国测算其领海、毗连区、专属经济区和大陆架宽度的起算线。在早期国际实践中,一般都以低潮线作为领海基线,这种基线称为正常基线或自然基线。1935年,挪威采用将其海岸外各岛礁上的48个点用直线连接的办法来划定其领海基线,这一基线称为直线基线。《联合国海洋法公约》确认划定领海基线有两种方法:正常基线和直线基线,并指出沿海国为适应不同情况可交替使用这两种方法以确定基线。11Exclusive economic zone[复旦大学2013年研;上交2006年研]答:Exclusive economic zone,即专属经济区,是指领海以外并邻接领海、自领海基线量起宽度不超过200海里的海洋区域。这一区域的法律地位既不同于领海,也不同于公海,而是自成一类的国家管辖海域。根据《联合国海洋法公约》,沿海国在专属经济区内主要享有如下权利和管辖权:①以勘探和开发、养护和管理海床上覆水域和海床及其底土的自然资源为目的的主权权利,以及从事利用海水、海流和风力生产能等经济性开发和勘探活动的主权权利;②对人工岛屿、设施和结构的建造和使用的专属权利和管辖权;③对海洋科学研究的管辖权;④对海洋环境的保护和保全的管辖权;沿海国关于专属经济区海床和底土的权利应依照关于大陆架的第六部分的规定行使。其他国家在专属经济区内的权利和义务有:航行和飞越自由,铺设海底电缆和管道的自由,以及与这些自由有关的海洋其他合法用途。12《京都议定书》[中财2010年研]答:《京都议定书》又译《京都协议书》《京都条约》,全称《联合国气候变化框架公约的京都议定书》,是《联合国气候变化框架公约》的补充条款。是1997年12月在日本京都由联合国气候变化框架公约参加国三次会议制定的。其目标是“将大气中的温室气体含量稳定在一个适当的水平,进而防止剧烈的气候改变对人类造成伤害”。《议定书》的附件A明确列出了温室气体名录、产生温室气体的能源部门和类别;附件B则列出了承诺排放量限制或削减的39个工业化缔约方的名录;以1990年的排放水平为基准,《议定书》为《公约》附件一的缔约方确定了具体的、有差别的减排指标。《京都议定书》还规定了联合履约机制、清洁发展机制及排放贸易机制等灵活机制,让《公约》附件一缔约方可以灵活运用以较低廉的成本完成减排指标。13否决权[浙江工商大学2011年研]相关试题:五大国一致原则[首都经贸2009年研]答:否决权又称“五大国一致原则”,是指在联合国安全理事会的表决程序中,通过程序性以外的一切事项的决议,应以9个理事国的可决票包括全体常任理事国的同意票通过,任一常任理事国的反对票都可否决非程序性问题的决议,但常任理事国不参加投票或者弃权,不构成否决。在有必要决定某一事项“是否属于程序性这一先决问题”时,常任理事国也可以行使否决权,从而形成“双重否决”。为防止否决权的滥用,宪章规定:关于和平解决争端及区域办法或区域机关提交解决的争端的决议,争端当事国不得投票。14最惠国待遇[武汉大学2013年研;郑州大学2005年研]相关试题:(1)WTO的最惠国待遇与双边条约中最惠国待遇的区别。[简答题,中财2016年研](2)世界贸易组织的最惠国待遇原则[中财2012年研]答:最惠国待遇是外国人待遇的基本原则之一,由联合国国际法委员会1978年拟定的《关于最惠国条款的条文草案》规定,它是指在相同条件下和特定范围内,一国给予另一国国民的待遇不低于它现在或将来给予任何第三国国民的待遇,包括特权、优惠、免除、不禁止或不限制等。最惠国待遇的根据是国家间缔结多边或双边条约中载有的最惠国待遇条款,实施的结果是使受惠国国民享有在同等条件下和相同事项上任何外国人享有的权利(或优惠)和义务,避免歧视待遇,这对促进国际通商、贸易和投资等方面的经济交流与合作具有重要意义。15不受欢迎的人[中国政法大学2018年研;郑州大学2005年研;上海对外贸易学院2004年研]答:“不受欢迎的人”是为了保障接受国利益,防止外交特权和豁免被滥用,维也纳公约根据大多数国家的做法规定的一国对别国派驻或将派驻的外交官表示不满和不能接受而要求派遣国收回任命或召回该外交官的程序。公约规定,接受国可以随时不加解释,通知派遣国,宣告使馆馆长或使馆任何外交人员为不受欢迎的人。遇这种情形,派遣国就应斟酌情况召回该人员,或者在他是接受国国民的场合终止其在使馆中的职务。如果派遣国拒绝或者不在合理期间内履行上述义务,接受国可以拒绝承认该人员为使馆人员。16先占[中国政法大学2016年研;南京财大2008、2007年研]相关试题:国际法上的先占及其条件。[武汉大学2013年研]答:先占是传统国际法中领土取得的方式之一,指国家占有无主地并取得对它的领土主权。其要件是:①主体是国家;②客体是无主地;③在客观要件上,先占国必须对无主地实施有效占有;④在主观要件上,先占国必须明确作出对无主地占领的意思表示。以先占方式取得领土主权在殖民主义时代占有重要地位。但依据现代国际法,可以依先占而取得领土主权的无主地已为罕见,南极洲、国际海底、外层空间等虽是不属于任何国家领土的无人居住地,但已有相应的国际公约来规定其法律地位。所以,国家以先占的方式取得领土主权已成为历史概念。17国家责任[国际关系学院2012年研;人大2007年研]答:国家责任是指一国对其违反国际法、构成国际不法行为所应承担的法律责任。国家不能以主权为理由而拒绝承担这种责任。国家的不法行为在国际法上产生一定的后果,行为国与受害国之间由此产生一定的法律关系。国家责任制度就是确定这些法律关系,规定国际不法行为的法律后果,以及承担国际责任形式的规则。国家责任制度的作用主要表现在以下三个方面:①通过追究国家责任以限制国家的不法行为;②维持正常的国际关系秩序;③追究行为国的国家责任,使受害国的损害得到合理赔偿。18国际人权宪章[浙江工商大学2010年研]答:国际人权宪章是指1948年《世界人权宣言》与1966年《经济、社会及文化权利国际公约》及《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国际人权宪章所确立的国际人权保护机制,在当前国际人权领域也最具有影响力,是第二次世界大战结束以后普遍性人权国际保护机制的核心。19条约的保留[中国政法大学2020年研;中山大学2011年研]相关试题:Reservation[武汉大学2015年研]答:条约的保留是指一国于签署、批准、接受、赞同或加入条约时所作之片面声明,不论措辞或名称为何,其目的在于排除或更改条约中若干规定对该国适用时之法律效果。一般地说,双边条约不发生保留问题,因为双边条约的所有条款都是缔约双方通过谈判达成的,若一方不同意某一条款,条约就不能成立;多边条约因参加国较多,参加时间不一致,缔约国之间关系复杂,各国的政策与利益不尽相同,因此,有的国家在参加条约时不能接受某些条款,于是引起保留问题。20International legal liability相关试题:InternationalLegal Responsibility[武汉大学2014年研]答:International legal liability即国际法律责任。国际法律责任是国际责任的一种,主要是因国家违反国际义务的行为即国际不当行为而引起的法律后果。但是随着国际法的发展,不仅国际不当行为导致国家责任,国际法不加禁止的某些行为也可以导致国家责任。这主要适用于一些无过错原则的场合,如环境污染方面。21法庭之友[南京财大2011年研]答:法庭之友(a friend of the court)是指在国际争端的司法解决过程中,该事件或该国际、区域司法机构或国际组织管辖权的性质,为非当事方的任何个人、国家、团体或组织,基于中立的立场或是基于特定的利益,而向该国际、区域司法机构或国际组织的司法机构,主动提出事实上的经验或法律上的见解,以为相关司法机构做出裁决提供参考。22毗连区[武汉大学2015年研;中财2009年研;南京大学2007年研]答:毗连区是指领海以外邻接领海,由沿海国对特定事项行使必要管制的区域。毗连区位于领海以外,是公海的一部分,在沿海国建立专属经济区的情况下毗连区是专属经济区的一部分,其宽度是从测算领海宽度的领海基线量起不得超过24海里。按照1958年《领海及毗连区公约》和1982年《联合国海洋法公约》的规定,沿海国在毗连区内行使管制的内容是:防止和惩治外国船舶在其陆地领土、内水或领海内违反海关、财政、移民或卫生的法律和规章的行为。毗连区不同于领海,沿海国对毗连区没有主权,而只有为防止和惩治在其行使主权的领域内走私、偷漏税、危害国民健康、非法移民等行为而行使必要的管制权利。23船旗国[中财2011年研]答:船旗国是指船尾所悬挂的国旗所属的国家,即对船舶进行注册登记授予船舶国籍的国家。《联合国海洋法公约》规定,每个国家,不论是沿海国或内陆国,均有权在公海上行驶悬挂其旗帜的船舶。每个国家应确定对船舶给予国籍、船舶在其领土内登记及船舶悬挂该国旗帜的条件。船舶具有其有权悬挂的旗帜所属国家的国籍。国家和船舶之间必须有真正联系。在公海上行驶的船舶,必须而且只允许悬挂一个国家的国旗,而且除国际条约或本公约明文规定的例外情形外,在公海上应受该国的专属管辖。除所有权确实转移或变更登记的情形外,船舶在航程中或在停泊港内不得更换其旗帜。
【来源】https://dacai.100xuexi.com/EBook/993345.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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