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 发布人:达聪学习网 发布日期:2021-09-09 共375人浏览过


马工程《宪法学》(第2版)考研真题和典型题详解 【完整内容点击文中链接获取】

一、简答题
1简述宪法学的研究对象和范围。
答:宪法学是指以宪法及宪法现象为主要研究对象的一门法律科学。
(1)宪法学的研究对象:
宪法典(宪法文本)。宪法学的主要研究对象是宪法典,此外还包括规范国家权力组织形式、公民基本权利与义务等方面的基本法律。宪法学一般以本国的宪法为主要研究对象。
宪法理论。作为一种社会现象,宪法建立在一定的理论基础和基本原则之上,有其自身的发展规律,并形成了宪法学理论体系。
宪法规范。宪法由一定数量的规范组成。宪法学在阐明宪法的基本原理之外,要着重研究宪法的具体规范及宪法规范所规定的国家基本制度。
宪法现象及宪法运行过程。宪法现象是指由宪法引起的各种社会关系和社会现象。研究宪法和宪法现象,不仅要研究不同宪法现象之间的相互关系以及宪法运行的具体过程,同时也要探寻出其产生和发展的规律性。
(2)宪法学的研究范围:
宪法学的研究范围是指具体的宪法形式,主要包括:
宪法的基本理论。即宪法学最基本的原理、原则,是从宪法规范、宪政实践中抽象出来的一般结论。
宪法的基本规范。即调整国家最基本、最重要的社会关系的各种规范的总和。
宪法的实施。宪法实施是宪法作用于社会关系的基本形式,是指宪法在国家和社会的现实生活中得到贯彻落实,一般通过宪法运用或宪法适用来得以实现。
 
2简述宪法学的特点。
相关试题:
(1)简述宪法学的学科地位。[四川师大2015年研]
(2)简述宪法学的学科地位和特点。[四川师大2012年研]
答:与其他法学学科以及政治学等相关学科相比较,宪法学具有以下特点:
(1)宪法学具有很强的、鲜明的政治性。
宪法是国家的总章程,是治国安邦的总章程。宪法学具有政治性的首要和决定性原因是其研究对象即宪法具有的高度政治性。宪法的高度政治性体现在:宪法规定国家的根本制度和根本任务、公民的基本权利和义务以及国家运行和社会生活中最重要的原则,其具有最高的权威和根本的法律效力,在法律体系中占核心地位。
(2)宪法学在法学学科体系中具有基础性。
从法的渊源角度看,许多法学学科的基本精神和基本原则都根源于宪法。
从法学研究角度看,许多部门法问题的研究以宪法学的相关知识为基础。
从制度层面来看,在宪法监督制度中,部门法实施中可能出现的违宪问题可以通过宪法监督制度予以纠正,在制度层面上形成了宪法学和其他法学学科之间的内在联系。
(3)宪法学具有特殊的规范性和实践性。
宪法学具有法学特有的规范性,包含大量的原则性和价值性规定。为了维护宪法文本的稳定性和权威性,宪法学表现出对宪法文本和宪法规范的更强的从属性。
宪法学实践性的一个基本特点是关注现实生活中的具体案例与事例。即宪法学运用法学方法对宪法理论和宪法制度作出分析,强调用案例与事例的解决来检验宪法解释的正当性和合理性。
宪法学的这些特点不仅充分表明宪法学与其他法学学科的联系和区别,而且充分表明宪法学对于整个法学学科发展,特别是对于现代国家政治、经济、文化和社会生活的发展具有极为重要的意义。因此,宪法学不仅在法学体系中居于基础地位,而且在民主法治国家建设过程中也同样居于基础地位。
 


内容来源 马工程《宪法学》(第2版)考研真题和典型题详解






二、论述题
我国宪法的历史概述。[中山大学2015年研]
答:宪法学在中国的产生和发展,大致包括新中国成立以前的宪法学和新中国成立以后的宪法学两大阶段。
(1)中国古典政治理论中与现代宪法学相通的一些思想:
民主。《礼记·礼运》十分明确地指出,“大道之行也,天下为公,选贤与能,讲信修睦”。在大同世界中,“选举”是必须具备的要素。尽管儒家所主张的“民贵君轻”的思想并不等于民主,但它与民主仍有相通之处。直到明末清初,黄宗羲对君主专制政体发起直接攻击,与西欧资产阶级革命遥相呼应,其中蕴含的反专制的宪法思想已显现出来。
法治。在中国历史上,法家强调以法治人,虽然崇尚规则的重要性,却因过分强调严刑峻法而背离人道,成为物化的统治工具。黄宗羲主张先有“治法”而后有“治人”,强调法先于人,这与现代法治理念不谋而合。
权力制约。唐朝的三省六部制中,中书省负责草拟诏书,皇帝画敕予以批准,再交由门下省复核。如果门下省不同意诏书内容,可以加以封驳,将诏书发回而不交由尚书省执行。在这个过程中,国家权力相互配合、相互制约,皇权并非万能。这与权力制约的理念也有契合之处。
这些说明古代中国也存在与现代宪法学相通的思想与实践,但不能说明宪法学在中国已经产生和发展。
(2)发展过程:
萌芽时期(19世纪末到20世纪初)。在此期间,人们对民主、宪法、共和、议会等问题的认识开始从直观走向理性,并形成一种理论体系。这种理论体系即宪法学在中国产生的萌芽状态。日本宪法学在中国早期宪法理论的发展过程中具有非常重要的影响。萌芽形态的中国宪法学是在中西宪法文化的冲突与融合中形成和发展起来的。
形成时期(1911年到1930年)。这一时期的宪法学已从分散的理论与知识发展成为初步容纳各种宪法学知识的体系。对外国宪法问题的研究,出现了从单纯介绍日本宪法转向介绍、研究欧美国家宪法的状况,还开始出现了以比较方法研究宪法和宪政的比较宪法学著作,从而使宪法学理论又向前推进了一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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