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 发布人:达聪学习网 发布日期:2025-02-06 共45人浏览过

2026年国际经济法考研题库【考研真题精选+章节题库】AI讲解 _ 达聪学习网

本书是考研科目为“国际经济法”的配套题库,参考众多国际经济法经典教材的体系编写而成,分为考研真题精选和章节题库两个部分: 第一部分为考研真题精选。收录了人大、中财、中山大学、中南财大、武大、北理、苏州大学、郑州大学、南京大学、北交大、南京财大等名校近年的考研真题,按照题型进行分类,并提供了详细的解答。通过本部分的练习,可以帮助考生掌握命题规律和出题特点。 第二部分为章节题库。严格按照该教材的章目编排,共分为12章,精选与各章内容配套的考研真题和典型题并进行详细解答。所选试题基本涵盖了每章的考点和难点,特别注重理论联系实际,突显热点,供强化练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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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目录】

第一部分 考研真题精选

一、概念题

二、简答题

三、论述题

四、案例分析题

第二部分 章节题库

第一章 国际经济法概述

第二章 国际贸易法概述

第三章 国际货物贸易法

第四章 国际货物运输与保险

第五章 国际技术贸易法

第六章 国际服务贸易法

第七章 国际支付与结算法律制度

第八章 政府管理贸易的法律与制度

第九章 国际投资法

第十章 国际金融法

第十一章 国际税法

第十二章 国际经济贸易争端解决


【内容节选】 第一部分 考研真题精选 一、概念题   1国际经济法[沈工大2017、2016年研] 答:国际经济法是指调整国家、国际组织、不同国家的法人与个人间经济关系的国际法规范和国内法规范的总称。它是一个独立的、综合的、新兴的法律部门。 (1)国际经济法调整的是广义的国际经济关系,即个人、法人、国家与国际组织间由于从事跨越国境的经济活动所产生的各种关系。 (2)国际经济法包括的法律规范既包含有关国内法规范,也包含有关国际法规范;既包含“公法”,也包含“私法”。 (3)构成国际经济法统一体系的分支部门,主要有国际贸易法、国际投资法、国际货币金融法、国际税法、国际经济组织法。   2Schmitthoff[沈工大2017年研] 答:施米托夫(Clive M.Schmitthoff,1903—1991年)是国际贸易法学的主要创始人之一,德国柏林大学和弗莱堡大学法学博士,曾任联合国法律顾问和联合国国际贸易法委员会主席,先后在英国、美国、加拿大、德国等多所著名大学任教。主要著作有《英国冲突法》《出口贸易》《货物买卖》《出口货物买卖中的法律问题》《公司法》《变化着的经济环境中的商法》《出口贸易代理协议》《国际贸易法的渊源》等。施米托夫一生致力于国际贸易法的教学与研究,他的学术地位和声望促成了联合国国际贸易法委员会的成立,他对国际贸易法学的最大贡献在于他建立了现代国际贸易法的理论体系。   3国家豁免[首经贸2016年研] 答:国家豁免是指一个国家不受另一个国家管辖。其主要内容是:①管辖豁免,指未经一国同意,不得在他国法院对其起诉或以其财产作为诉讼标的。②执行豁免,指未经一国同意,不得对其财产加以扣押或执行。国家及其财产豁免的法律根据是主权原则,各主权国家都是平等的,平等者间无管辖权。因此,任何一个主权国家都不受他国司法管辖。   4IMF[苏州大学2010年研] 答:国际货币基金组织(IMF)是根据1944年7月在美国布雷顿森林会议签订的《国际货币基金组织协定》,于1945年12月27日成立的普遍性国际经济组织。中国是该组织的创始成员国之一。 (1)国际货币基金组织的宗旨:促进国际货币合作;促使国际贸易的扩大与平衡发展,以促进和维持高水平的就业和实际收入,以及会员国生产资源的发展;促进汇价稳定,维持会员国间有秩序的汇率安排,避免竞争性的外汇贬值;协助建立成员国间经常性交易的多边支付制度,并消除妨碍世界贸易发展的外汇管制;以及通过贷款调整成员国国际收支的暂时失衡等。 (2)国际货币基金组织的职能主要有两种:①制定规章制度的职能,包括确定和实施国际金融和货币事务中的行为准则;②金融职能,包括向成员国提供资金。   5跨国公司[山东科大2015年研;北理2008年研;中南财大2007年研;武大2000年研] 答:跨国公司是指由分设在两个或两个以上国家的实体组成的企业,而不论这些实体的法律形式和活动范围如何;这种企业的业务是通过一个或多个决策中心,根据一定的决策体制经营的,因而具有一贯的政策和共同的战略,企业的各个实体由于所有权或别的因素的联系,其中一个或一个以上的实体能对其他实体的活动施加重要影响,尤其是可以同其他实体分享知识、资源以及分担责任。跨国公司具有如下特征:跨国性;战略的全球性和管理的集中性;公司内部的相互联系性。   6实际履行[沈工大2015年研] 答:实际履行是合同违约的一种补救方法。当一方当事人不履行合同义务时,对方当事人可要求其实际履行合同义务。实际履行应满足以下条件: (1)买方不得采取与这一要求相抵触的救济方法。 (2)买方应给予卖方履行合同的宽限期。 (3)当卖方交货不符时,只有这种不符构成根本违反合同(fundamental breach)时,买方才能要求提交替代物,而且应在发现交货不符时,将这一要求及时通知对方。 (4)法院是否作出实际履行的判决依赖于该国国内法的规定。   7单独海损[山东科大2016年研;首经贸2015年研;南京财大2008年研] 答:单独海损(Particular Average),是指货物因承保风险引起的不属于共同海损的部分损失,是在国际海上货物运输中货物遭受风险而部分损失的表现形式之一,单独海损造成的损失只能由受损方自己承担,是否能从保险公司得到补偿取决于当事人投保的险别及保险单的条款是如何制订的。   8国际贸易术语[首经贸2017、2015年研]、贸易术语[中财2009、2008年研] 答:国际贸易术语(Trade Terms)又被称为价格术语(Price Terms),是以不同的交货地点为标准,用简短的概念或英文缩写字母表示交货地点、商品的价格构成、买卖双方在交易中的费用、责任与风险的划分。国际贸易术语是国际商业惯例的一种,当商人们在合同中明确选择某一贸易术语时,对当事人具有约束力。 贸易术语的标准化、规范化,简化了交易程序,节约了交易时间和费用,减少了贸易中的纠纷,对促进国际贸易的顺利发展起了很大的作用。   9FCA[广西民大2016年研;苏州大学2010年研;人大2004年研;外交学院2002年研;武大1998年研] 答:(1)FCA是国际货物贸易常用术语之一,全称为Free Cartier(named place),意思是货交承运人(指定地点),适用于任何运输方式。 (2)FCA贸易术语中,卖方的责任是:①在出口国承运人所在地将货物交给承运人,履行自己的交货义务。当卖方在其所在地交货时,卖方负责装货。卖方将货物装上买方指定的承运人提供的运输工具时,完成交货义务;当卖方在其他地方交货时,卖方不负责卸货。货物在卖方的车辆上尚未卸货,但做好卸货准备并交给买方指定的承运人或其他人处置时,卖方即完成交货义务。②承担交货前的风险和费用,货物风险和费用的划分是以卖方将货物交付买方指定的承运人的时间和地点作为界线。③自费办理货物的出口结关手续。④自费向买方提交与货物有关的单证或相等的电子单证。 (3)FCA贸易术语中,买方的责任是:①自费办理货物运输和保险手续并支付费用。②承担卖方交货后的风险和费用。③自费办理货物的进口和结关手续等。   10CIF[武大2014、2012年研;首经贸2013年研;人大2010年研;中财2010、2007年研] 相关试题:CIF(QINGDAO)[山东科大2016年研] 答:(1)CIF全称Cost,Insurance and Freight(named port of destination),是国际货物贸易常用术语之一,意思是成本、保险费加运费(指定目的港),适用于海上或内河运输。 (2)CIF贸易术语中,卖方的责任是:①卖方在指定的出口国装运港履行交货义务;②承担在装运港货物装船前的风险和费用;③自费签订或取得运输合同和保险合同,涵盖的是运输合同指定的装运港至目的港全程的运费和保险费;④自费办理货物出口及结关手续;⑤向买方提交与货物有关的单据或相等的电子单证。 (3)CIF贸易术语中,买方的责任是:①承担在装运港货物装船以后的风险和费用;②自费办理货物进口的结关手续。此外,卖方的费用中是否包括卖方的装货费和目的港的卸货费,须取决于运输合同的规定。   11根本违反合同[江西财大2015年研;沈工大2015年研;首经贸2013年研;武大2011年研;南京大学2006年研] 相关试题: (1)根本违约[北交大2015年研] (2)Fundamental Breach of Contract[武大2013年研;浙江工商大学2008年研] (3)实质性违约[人大2001年研] 答:根本违反合同,fundamental breach of contract,即根本违约,是指一方当事人违反合同的结果,使另一方蒙受损害,实际上剥夺了他根据合同规定有权期待得到的东西,除非违反合同一方并不预知而且一个同等资格、通情达理的人处于相同情况下也没有理由预知会发生这种结果。 (1)根本违反合同具体包括以下三项内容:①卖方不交付货物、延迟交货或交货不符或所有权有瑕疵构成根本违反合同;②卖方声明他不在规定的时间内履行交货义务;③在买方给予的宽限期届满后仍不履行合同。 (2)根本违反合同,受损害的一方有权宣告合同无效,有权要求损害赔偿。买方宣布合同无效的声明,只有在向卖方发出通知时才产生效力。   12先期违约[首经贸2014年研;中南财大2005年研;上海对外贸易学院2005年研] 答:先期违约,是指在合同订立以后,合同规定的履行期到来之前,一方当事人通过声明或行为表示不履行合同或不能履行合同的意图。先期违约可由违约方明确表示,或由对方从其行动中判断出来。例如,违约方在履行期到来之前即宣布拒绝履行合同或宣告破产,或丧失清偿债务的能力。 在买方有先期违约的情况下,卖方可以停止发货或对在途货物行使停运权;在卖方先期违约的情况下买方停止付款。此外,当事人还应承担以下义务:①必须将自己中止或解除合同的决定立即通知对方;②当对方提供了履行合同的充分保证时,则应继续履行合同;③假如当事人一方没有另一方不能履行合同的确切证据而中止合同的履行,则应负违反合同的责任。   13要约[江西财大2015年研] 答:要约是向一个或一个以上特定的人提出的订立合同的建议。一项有效的要约必须是: (1)向一个或一个以上特定的人发出。商业广告的内容符合要约规定的,视为要约。 (2)内容十分明确、肯定,一经对方接受,合同即能成立。一项确定的要约需要写明货物并明示或默示地规定数量和价格或规定如何确定数量和价格。 (3)要约于送达受约人时生效。若要约未送达受约人,或要约不是送达受约人的,则受约人不知要约内容,无法表示承诺,即使从其他途径得知要约内容,其发出的承诺也是无效的。   14提单(B/L)[广西民大2016年研;首经贸2013年研;中山大学2010年研;南京财大2009年研;中南财大2002年研] 相关试题:Bill of Lading[武大2014、2004年研;山东科大2013年研;上海交大2005年研] 答:提单是一种用以证明海上运输合同和货物已由承运人接管或装船,以及承运人保证凭以交付货物的单据,是国际海上货物运输中最广泛适用的一种合同形式。 提单的作用有三种:①提单是托运人与承运人之间订有运输合同的凭证。②提单是承运人从托运人处收到货物的凭证。③提单是代表货物权利的凭证。承运人在收到货物并签发提单之后,负有在目的地只向提单持有人交付货物的义务。作为权利凭证,提单可以进行买卖和自由转让。   15清洁提单[江西财大2015年研;首经贸2016、2014年研;沈工大2013年研;山东科大2015年研] 答:清洁提单(Clean B/L),是按照提单上是否有批注对提单所作分类的一种形式,指单据上无明显地声明货物及(或)包装有缺陷的附加条文或批注者。根据《跟单信用证统一惯例》的规定,除非信用证明确规定可以接受者外,银行仅接受清洁提单。   16定期租船合同[沈工大2016年研;南京财大2009年研] 答:定期租船合同(time charter party),是指出租人在一定期限内把配备船员的船舶出租给承租人供其按约定的用途使用的书面协议,是国际海上货物运输租船合同的常见形式。在定期租船合同中,出租人出租整个船舶,承租人按月或日支付租金。定期租船合同最大特点是承租人负责船舶的经营管理,出租人只负责船舶的维护、维修。   17共同海损(General Average)[江西财大2015年研;首经贸2014年研;山东科大2014、2011年研;武大2000年研;南京财大2010、2007年研;南京大学2009年研] 答:共同海损(General Average),是指船舶、货物遭到共同危险,船方为了共同安全,有意和合理地作出特别牺牲或支出的特别费用,是在国际海上货物运输中货物遭受风险而部分损失的表现形式之一。对于共同海损所作牺牲和支出的费用,用获救船舶、货物、运费获救后的价值按比例在所有与之有利害关系的受益人之间进行分摊。保险公司对共同海损牺牲和费用以及共同海损分摊都给予赔偿。   18一切险[北交大2017年研] 答:一切险(All Risks)是中国人民保险公司海洋运输货物保险条款中的一般保险条款的三种基本险别之一。它除承保平安险和水渍险的各项损失外,还承保由于外来原因招致的全部或部分损失。外来原因是指由一般附加险承担的损失,而不包括特别附加险和特殊附加险。   19重复保险单[沈工大2013年研] 答:重复保险单是海上货物运输保险的一种,是指被保险人在同一保险期间内与数个保险人,就同一保险利益,同一保险事故分别订立数个保险合同。重复保险金额的总额不得超过保险标的的价值。   20配额制度[沈工大2017、2012年研;郑州大学2006年研] 答:配额制度是指一国政府在一定期限内,对某些进出口商品的数量或金额设定最高限度的制度。在限额内的商品可以进出口,超额度的不准进出口或要交纳较高的关税或罚款。对进口设定的限额称为进口配额,对出口设定的限额称为出口配额。   21保障措施[沈工大2015年研;浙江工商大学2008年研] 答:保障措施作为一般禁止数量限制的例外之一,即《货物贸易总协定》第19条规定的“保障条款”,具体是指:如因意外情况的发展或一缔约方因承担本协定义务(包括关税减让在内)而产生的影响,使某一产品输入到该缔约方领土的数量大为增加,对这一领土内相同产品或与它直接竞争产品的国内生产者造成重大的损害或产生重大的威胁时,这一缔约方在防止或纠正这种损害所必需的程度和时间内,可以对上述产品全部或部分地暂停实施其所承担的义务,或者撤销或修改减让。   22卡尔沃原则[武大2015年研] 相关试题: (1)卡尔沃主义(Calvo Doctrine)[武大2011年研;南京大学2009年研] (2)卡尔沃条款[武大2014年研] 答:卡尔沃原则由南美著名法学家卡尔沃提出,认为属于一国领域内的外国人同该国国民有同等受到保护的权利,不应要求更大的保护,当受到任何侵害时,应依赖所在国政府解决,不应由外国人的本国出面要求任何金钱上的补偿。卡尔沃原则后为拉美国家所坚持,它们除将这一原则规定在其宪法和法律中外,还在与外国人的投资契约中订有卡尔沃条款,规定由契约引起的争议由所在国法院依其国内法解决,外国人不得要求本国政府行使外交保护权,本国政府也无权行使外交保护。 (1)从理论上看,卡尔沃主义维护国家主权原则、外国人与本国人待遇平等的原则,反对外国人特权地位,坚持国家属地管辖权的完整性,完全符合国际法准则,不容否定。从实践上看,许多发展中国家的国内法及国际法制中,已体现了这一原则的精神。 (2)卡尔沃条款的实质是反对以滥用外交保护的方式来解决投资争端。但它并非绝对地排斥其他国际解决办法。   23Joint venture[武大2014、2004年研;沈工大2017、2012年研] 相关试题:合资经营企业[首经贸2014年研;南京财大2007年研] 答:Joint Venture即合资经营企业,简称合营企业,是指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当事人,为实现特定的商业目的,共同投资、共同经营、共担风险、共负盈亏的一种企业形式。合营企业的基本特征包括:①由内外合营者共同举办。②由合营双方共同投资。合营企业是由外方合营者与当地方合营者共同投资举办的。③由合营双方共同经营管理。合营企业既由合营双方共同投资,也由合营双方共同经营。④由合营双方共担风险、共负盈亏。合营双方共担风险、共负盈亏是合营企业最典型的法律特征。   24BOT[武大2014年研;山东科大2011年研;浙江工商大学2008年研;人大2005年研;中南财大2005年研] 答:BOT(Bui1d-Operate-Transfer的缩写),即建设—经营—转让,是20世纪80年代以后在国际上兴起的一种新的投资合作方式,指东道国政府通过契约授予私营企业(包括外国企业)以一定期限的特许专营权,许可其融资建设和经营特定的公用基础设施,并准许其通过向用户收取费用或出售产品以清偿贷款、回收投资并赚取利润;特许权期限届满时,该基础设施无偿移交给政府的一种投资合作方式。 BOT有以下几个特征:①私营企业基于许可取得通常由政府部门承担的建设和经营特定基础设施的专营权。②在特许权期限内,该私营企业负责融资建设和经营管理该基础设施项目,以及偿还贷款,回收投资和取得利润。③特许权期限届满时,项目公司须无偿将该基础设施移交给政府。   25海外投资保险制度[山东科大2016年研;首经贸2016、2015年研;南京财大2010年研;中南财大2009年研] 答:海外投资保险制度,是指资本输出国政府或公营机构对本国海外投资者在国外可能遇到的政治风险,提供保证或保险,若承保的政治风险发生,致使投资者遭受损失,则由国内保险机构补偿其损失的一种制度。其特征包括:①以保护投资为目的;②对象只限于海外私人直接投资;③范围只限于政治风险;④任务重在防患于未然。   26多边投资担保机构[北交大2018年研;苏州大学2009年研] 相关试题:Multilateral Investment Guarantee Agreement(MIGA)[苏州大学2009年研;上海交大2005年研] 答:多边投资担保机构是基于《多边投资担保机构公约》于1988年成立的、具有完全法律人格的国际组织。多边投资担保机构作为一个政府间国际组织,根据国际法及其会员国国内法应具有“完全的法律人格”,能够独立地享有公约所赋予的权利、履行公约所确定的职能并承担相应的义务,特别是有能力:①签订合同;②取得和处分动产与不动产;③进行法律诉讼。   27国际银团贷款[武大2015年研] 答:国际银团贷款,是指国际商业银行组合成为一个银行团,向另一个国家的借款人提供贷款的信用形式。国际银团贷款可以由3至5家银行组成,也可以由十几家银行组成,大型的国际银团甚至由上百家银行组成。银团无论大小,通常都要按照一个银团贷款协议来执行。 国际银团贷款的做法是由一家银行作为“牵头银行”或“领导银行”,联络若干家其他商业银行参加,共同组成银行团。参加银行团的成员银行分别承担贷款总额的一部分数额,再将贷款总额分期贷给借款人。   28国际债券[武大2014年研;南京财大2009年研] 答:国际债券是指发行人、债券购买人分别处于两个或两个以上国家,分别采用债券发行地国家的货币或第三国的货币标价的债券。国际债券分为“外国债券”和“欧洲债券”。国际债券的特点有:①国际债券具有涉及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国家的货币和法律,在国际资本市场流通且流通性较高;②如向机构投资者发行,债券就不必登记;③重视发债机构的信用和经验。   29承兑交单和付款交单[人大2016年研] 答:(1)承兑交单,是指代收行向付款人提示远期汇票,付款人验单后承兑汇票,代收行即向其交付单据。在付款日期到来时,付款人向代收行支付货款。在承兑交单的情况下,交单在先,付款在后。 (2)付款交单,是指付款人付款时代收行向其交付商业单据。付款交单又可分为即期付款交单和远期付款交单。即期付款交单包括不使用汇票的托收和使用即期汇票的托收。远期付款交单则使用远期汇票。 (3)对于卖方来说,承兑交单比远期付款交单风险更大,卖方可能面临着货物已经交付而买方最终拒绝付款或失去支付能力的情况;而对于买方来讲,远期付款交单比承兑交单更不利,买方履行了承兑行为,承担了汇票上的义务,却没有取得单据,只有在付款后代收行才向其交付商业单据。   30SDR[武大2014、2012年研] 答:SDR即特别提款权(Special Drawing Right),是国际货币基金组织根据会员国认缴的份额分配的,可用于偿还国际货币基金组织债务、弥补会员国政府之间国际收支逆差的一种账面资产。其价值目前由美元、欧元、人民币、日元和英镑组成的一篮子储备货币决定。会员国在发生国际收支逆差时,可用它向基金组织指定的其他会员国换取外汇,以偿付国际收支逆差或偿还基金组织的贷款,还可与黄金、自由兑换货币一样充当国际储备。因为它是国际货币基金组织原有的普通提款权以外的一种补充,所以称为特别提款权。   31居民税收管辖权[首经贸2016、2015年研;南京财大2012年研;山东科大2011年研;南京财大2010、2007年研;中南财大2007年研] 答:居民税收管辖权是指征税国基于纳税人与征税国存在着居民身份关系的法律事实而主张行使的征税权。居民身份关系事实,是指征税国税法上规定的居民纳税人身份构成标准要件。符合税法规定的居民身份构成条件的人(包括自然人和企业法人),即属于该征税国税法意义上的居民纳税人;而这个征税国也相应地称作该纳税人的居住国。凡不具备某个征税国税法规定的居民身份构成条件的人,则为该征税国税法意义上的非居民,而这个征税国相对于非居民而言则是他的非居住国。   32所得来源地税收管辖权[山东科大2016年研;武大2014、2004年研;南京财大2009年研]、财产所在地税收管辖权[沈工大2013年研] 答:所得来源地税收管辖权(财产所在地税收管辖权)是指征税国基于作为课税对象的所得或财产系来源于或存在于本国境内的事实而主张行使的征税权,在财产税法上则称作财产所在地税收管辖权。在这类属地性质的税收管辖权下,征税国只是依据课税对象与本国领域存在着地域上的联系事实而主张课税,并不考虑纳税主体的居民或国籍身份的归属。因此,纳税人承担的是有限的纳税义务,仅限于就来源于征税国境内的那部分所得或存在于征税国境内的那部分财产价值,向该征税国政府承担纳税责任。至于在其居住国和其他国家境内的收入和财产,则不在该征税国的属地税收管辖权范围内。   33国际重复征税(法律意义上的)[首经贸2017、2013年研;山东科大2015年研;人大2014年研;南京财大2011、2008年研;武大2002年研] 答:法律意义的国际重复征税是指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国家,对同一纳税人就同一征税对象,在同一时期内课征相同或类似的税收。按照这一定义,法律意义的国际重复征税概念包括以下五项构成要件:①存在两个以上的征税主体。②是同一个纳税主体,即同一个纳税人对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国家负有纳税义务。③课税对象的同一性,即同一笔所得或财产价值。④同一征税期间,即在同一纳税期间内发生的征税。⑤课征相同或类似性质的税收。   34税收饶让抵免[南京大学2009年研;中南财大2002年研]、影子税收抵免[沈工大2017年研]   相关试题:税收饶让[武大2003年研;外交学院2002年研] 答:税收饶让抵免,又称“虚拟抵免”和“影子税收抵免”,是指处于资本输入国地位的国家,为使其减免税优惠能发挥实际效用,往往在与发达的资本输出国谈签的避免双重征税协定中要求对方承诺实行税收饶让抵免,即居住国对其居民因来源地国实行减免税优惠而未实际缴纳的那部分税额应视为已经缴纳一样给予抵免。其主要意义不在于避免和消除国际重复征税,而是为了配合有关国家吸引外资的税收优惠政策的实施,鼓励投资。   35选择性的争议解决方法(ADR)[人大2012年研;南京财大2010、2007年研;北理2008年研;浙江工商大学2008年研;中南财大2006年研] 答:ADR是指选择性争议解决方法,即通过法院以外的方式解决争议的方法,如通过双方当事人友好协商或谈判,或者由双方同意的第三人进行调解或仲裁。在实践上,对于何谓ADR,在西方的法律论著中存在两种不同理解:①ADR泛指诉讼以外的争议解决方法,包括仲裁、调解等方式。②ADR泛指仲裁和诉讼之外的争议解决方法。观点②比较符合现代解决国际商事争议的实践。ADR是当事人之间达成的自愿的解决争议的方法;不具有法律上强制执行的效力;其既可以单独适用,也可以适用于诉讼程序和仲裁程序中。
【来源】https://dacai.100xuexi.com/EBook/993373.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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